废除旧历岁时节令
南京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后,自然希望改变北京政府的“正朔”:由阴阳历并用,改为专用阳历,并将阳历定为国历,而将阴历视为旧历、废历,以示自己是新的革命政府。1928年5月,内政部草拟《普用国历办法八条》,呈请国民政府允准,发起了一场推行国历(阳历)、废除旧历运动。查禁旧历书、颁行新历书;改变商家结账习惯;废止旧历岁时年节,代之以新的纪念节日,是其废除旧历的主要举措。
古历之正月十五晚——元宵节,燕京大学特开一全校提灯赛会。(上图)
国民政府废除旧历过程中明确申明:废除旧历的同时,连带取消旧历岁时节令。其取消之法,就是或直接将旧历岁时年节废除,或将旧历节气,原封不动地移为阳历月日,并将在旧历年节的习俗及活动,统统移到阳历年节来进行。
1928年4月,内政部明确通令各省区市,将旧历年节应有的各种点缀品及正月间一切娱乐活动,移至阳历新年元月举行。这种简单粗暴而牵强附会的做法,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反对。在政府看来,政府并非不许百姓“过年”,只是要他们照阳历去过;也并非不许民众娱乐,并非废除过年的一切礼俗风气,仅仅要改一个日期而已。可是在民众看来:“不能改日期,改了便不是那个味儿。”
将过旧历时令年节时的庆贺活动挪到阳历上来,已经从根本上“变味”。因为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日期,而是附属于这个日期上的一套民俗文化和生活习惯,是民众日常生活习俗的整个改变或转轨。
推行阳历新节日
中国有几千年的文化传统,在使用旧历过程中,逐渐形成了富有民族特色的岁时节令,如立春、元旦、元宵、填仓日、龙抬头、清明、端午、乞巧、中元、中秋、重阳、冬至、腊八、过小年、除夕等等。这些岁时节令,尽管各地有很大差异,但赋予它的文化含义及各地的风俗习惯大体相似,已经成为民众日常生活的一部分。民国初年改用阳历后,北京政府逐渐确立了一些国家纪念日,与这些旧历节令并行。据载,北京政府所奉行的阳历纪念日及节日有: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,4月8日为国会开幕纪念日,5月9日为“国耻日”,4月5日为“植树节”,10月10日为国庆纪念日,12月25日为云南起义纪念日等,这些都是北京政府确立的国家纪念日。但由于阴阳历并行,这些新纪念日,主要是上层官厅、学校来纪念,在民间社会中并无太多的表示。
南京国民政府在废除旧历过程中,也采取了确定和增加阳历纪念日、用根据阳历推定的民国纪念日来代替旧的岁时年节的办法。它除了沿用一些北京政府法定的阳历纪念日外,还重新审定并增加了许多新的纪念日。上海市政府最初颁定的《革命纪念日一览表》,确定了诸如阳历1月1日为中华民国成立纪念日、3月8日为国际妇女节等29个革命纪念日。1930年7月10日,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《革命纪念日简明表》及《革命纪念日史略及宣传要点》,将纪念日分为“国定纪念日”和“本党纪念日”两种。这些纪念日,因为是以国民政府命令的形式通令各地党政机关严格遵行,故各地党政机关学校及团体大体上均能做到:“全国党政军各机关以及团体、学校、工厂、商店均悬旗志庆,除国府成立日外均放假。”
随着阳历的推行,政府法定的阳历新纪念日及按照阳历规定的新节日逐渐增多。到40年代后期,已经达到了数十种之多。除了上述纪念日外,还有:司法节(1月11日)、戏剧节(2月16日)、童军节(3月5日)、国医节(3月17日)、美术节(3月25日)、青年节(3月29日)、儿童节(4月4日)、音乐节(4月5日)、母亲节(5月12日)、禁烟节(6月3日)、工程师节(6月6日)、陆军节(7月9日)、父亲节(8月8日)、空军节(8月14日)、教师节(8月27日)、记者节(9月1日)、体育节(9月9日)、商人节(11月1日)、医师节(11月2日)、世界学生节(11月17日)及农民节(立春)、民族扫墓节(清明)、诗人节(端午)、护士节(5月第二个星期日)、合作节(7月第一个星期六)等。
旧历的合理性及其变通之道
国民政府废除旧历岁时节令的办法,根本漠视了旧历在中国沿用数千年并仍然有其生命力和存在价值。与旧历岁时节令相关,民间社会早已形成了一套复杂而丰富的节日喜庆、祭祀祖先、婚丧礼仪等相关的民俗文化,并且这种民俗文化渗透到民众的日常生活中。所以,旧历岁时节令决非骤然能废除,而政府采取强制性的政治手段,对旧历节令加以禁止,不可能取得实质性的成效。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,民间社会仍然沿用旧历岁时节令,对政府规定的阳历“元旦”“上元”“中元”等节令置若罔闻。
面对如此强大的传统习惯和浓厚的民俗文化,国民政府不得不寻求变通之道。1930年3月,内政部、教育两部制定了一个《旧历节日替代办法》,承认消灭旧历岁时节令的办法是“未当”的,必须加以变通。其变通之道,就是保留旧历元宵、上已、端阳、七夕、中元、中秋、重阳、腊八等旧历节令,但一律改用阳历月日计算;凡民间沿用旧历所有之观灯、竞渡、乞巧、祀祖、赏月、登高等娱乐及休息之风俗,均听其依时举行,政府不再加以干涉。政府想通过这样的“变通”和“移置”,达到寓酌改旧俗之意。
中华民国十二年四月十七日下发的公文
阳历自身的科学性和便利性,决定了它必然要在中国流行起来;但旧历自身包含的合理性因素,及民众对它有文化需求的客观现实,说明旧历是仍然生长在民众生活中的“活文化”,也不会轻易消亡废弃。故政府在推行阳历时,只能是逐渐剔除旧历中封建迷信的成分,吸收旧历中那些与农时、民俗有关的,仍然具有生命力的东西,形成一种以阳历为主、同时参以旧历节令的真正“国民历”,才能既顺应世界大同的趋势,又不失民族的特性。
正是在这种政府向民间社会作有限的妥协与退让,同时民众受潜移默化影响并逐渐参与阳历庆典的相互调适中,阳历及其节日逐渐为社会各界认同,在30年代以后逐步形成了一种以阳历为主、旧历为辅的新格局。
本文原载《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》,2005年02月08日,第003版
《中国历史评论》编辑部
本期编辑:尹晓龙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